星期一, 1月 31, 2005

和平、理性、公民抗命




"An unjust law is itself a species of violence."

不公義的法律本身就是暴力的一種。
"Civil disobedience is the inherent right of the citizen"
公民抗命為人民與生俱來之權利。

──印度聖雄甘地(Gandhi)


甚麼是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是透過和平非暴力的手段,故意觸犯一些不合理的法例,藉此引起公眾的注意,喚醒人性中的良知,最後達致社會法例制度的改變。公民抗命者雖然犯法,但他們的手段和目的都是道德的。

公民抗命有甚麼要素?

公民抗命行動的第一個要素是和平非暴力。暴力只會衍生暴力,不會衍生和平,暴力只會將人性中醜陋的成分彰顯,將人變成野獸。公民抗命否定以暴易暴,不以惡報惡,要以善勝惡。故此公民抗命所使用的行動方式如靜坐、遊行、杯葛、不合作、不交稅等等都強調非暴力。

第二、公民抗命是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是非法、犯法的行為,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包括入獄。故此,合法的遊行示威、靜坐不能算作公民抗命。

第三、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整個法律制度。公民抗命。不是無政府主義、不是攪革命推翻政府,公民抗命接受並尊重法治,相信現存法律制度及政府政策可以改善。公民抗命是改良的手段,犯法是為了抗議惡法,以諦造更完善的法例為目標。

第四、公民抗命所恃的是人性中的良知、是非道德感。既然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以「苦肉計」企圖喚醒大眾的關注,爭取他們的認同,重燃他們心中正義的火炬。

第五、公民抗命必須事前公開表白自己的動機和目的,不存有其他目標,不為私人的利益不利用公民抗命來與政府討價還價、爭取政治本錢。不靠陰謀詭計,強調光明磊落,以王道爭取整個社會的進步。


為何要公民抗命?

有人會認為社會上已有足夠的渠道去反映意見,應給政府時間;亦有人認為為人應該遵守法律,不應蓄意犯法。然而,讓我們看看已故黑人民權鬥士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怎麼看:

"可悲的是,放眼歷史,特權組織很少會自願放棄特權的...我們從慘痛的經驗知道,壓迫者從來都不會自願的解放被化壓迫的人,自由是必須要被壓迫的人主動 爭取的...『等一下吧!』之聲...太耳熟了。『等一下吧!』幾乎就是『永遠等吧!』...『太遲來的公義根本就是沒有公義!』...我認為,若有人出 於良知而違反某條不公義的法律,並願意受罰坐牢,借此喚醒民眾的良知,揭露惡法,其實是表覝了對法律的最高敬意。"

如果沒有公民抗命,印度或許現在仍是英國的殖民地;美國和南非的黑人仍受著強烈的種族歧視和不平等待遇。只有在一個由民眾普選產生的民主體制下,我們才可 以把示威權問題以法律手段處理。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我們不可天真地寄望掌權者大發善心,改良惡法;而從各方面可以看到,香港政府正擴展其威權, 壓制所有反對聲音!由公安惡法和白色恐怖開始,我們的示威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無一不是岌岌可危!我們往昔自豪於其自由的香港,還存在 嗎?


我們可以怎做?

Martin Neimoller是位德國牧師,曾在二戰時為納粹的階下囚。戰後他出庭作供時,這樣說過:

"當納粹德國首先對付共產黨,我沒有為他們抱不平,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接著對付猶太人,我沒有為猶太人抱不平,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再接著對付天主教徒,我沒有為天主教徒抱不平,因為我是基督徒。後來他們來對付我,當時我身旁已再沒有人為我抱不平。"

你──仍可無動於衷嗎?

請支持為抗爭差點身陷囹圄的人,也請將你的支持化為行動,以迫使政府正視自由和人權,廢除公安惡法!


參考資料:
"公民抗命", http://home.netvigator.com/~yipsir/newpage15-04.htm
"公安法是政治問題", 作者不詳

〔寫於二零零二年五月,時值警方以公安條例拘捕長毛、盧偉明及馮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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