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9月 20, 2011

落後

 我在四年前曾參與區議會選舉,選舉過後沒多久,廉政公署聯絡我,說我涉嫌觸犯了選舉條例。廉署喎,我心下當然一驚,到底我做了甚麼會驚動廉署(但未有機會喝咖啡)呢?

原來,是咁的。話說我在選舉期間開了一個Blog——當然是免費申請和使用的那種——我亦已向當局申報Blog的內容;誰知原來還不夠,因為原來寫Blog是有成本的,那就是上網本身的費用。那要怎樣計呢?假設平均每天處理博客要花一小時,而每個月的上網費用是100元的話,兩個月的選舉期就是100元除以24小時再乘以2個月。換言之,勞煩廉政公署跟進的「案件」,其實是本人「漏報」了港幣11.47元「上網費」。

事件後來以口頭警告了事,我卻不禁納悶:雖說這是為了選舉公平,但這樣的選舉規定難道不是既吹毛求疵、又太追不上時代嗎?上網要計錢,那我家中的電費水費電話費要不要計?網絡世界日新月異,關於選舉的規定和負責管理選舉的機構,卻仍以史前的思維去面對,當然無法避免鬧出又落後又擾民的笑話了。

就以今次區議會選舉為例,選舉事務處認為Facebook應納入選舉條例監管,即「在展示及分發任何選舉廣告前,候選人必須向選舉主任呈交聲明、及以彩色影印本、光碟或電子文本等方式申報選舉廣告文本。」那要怎辦呢?是不是候選人每次更新status、每次like其他人、或別人Facebook上tag自己和留言,都要事先白紙黑字向選舉事務處申請,否則可能會有廉署上門?

陰謀論解讀,這種官僚兼out到爆的做法會否是打壓年輕一代參選人的做法?年輕候選人往往缺乏資金大賣廣告,卻可以在免費的社交網絡做宣傳和動員,此舉變相阻止他們使用社交網站。在區議會選舉影響還算小,在立法會這種全港性選舉中,社交網站以及web2.0的新媒體可能可對選舉有重要作用,當局的做法是否公平?

我更寧願相信當局是落後於形勢、落後於科技,而不是有心以官僚程序之名進行政治打壓。希望當局可以回頭是岸,鼓勵更多人了解和參與選舉,而不是撲滅選舉氣氛。

(刊於9月19日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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