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區選活動指引,並就新修訂建議進行為期1個月的諮詢。選管會建議要將現時對各傳統媒體實行的「平等時間」規則,擴展到互聯網上的電視台及電台節目。即是說,這些網上電視台和電台在其與選舉有關的節目中,要讓每名候選人享用同等的宣傳時間。然而當記者問到如何界定「網上電視台、電台」時,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卻支吾以對。
平等宣傳時間 難擴至互聯網
其實根據現行的選舉條例,如屬《廣播條例》持牌人的商辦廣播機構,包括電視及電台頻道的營辦機構,都不准接受政治性質的廣告。受平等時間規則限制的,包括在這些持牌媒體上的新聞報道和選舉論壇等,在報道時要以「平等時間」原則及「不給予不公平優待」原則對待所有候選人。而在印刷媒體上,選舉廣告要納入選舉經費,非選舉廣告則要至少提及該選區其他候選人。
如此安排,是由於持牌的廣播媒體半壟斷了公共頻寬,所以對他們的要求也比較嚴格;而且規範的對象亦清楚,對候選人以及媒體均有清晰指引,不容易誤墮法網。然而將同樣規限伸延至互聯網,則引起至少三個重要問題:一,為何要將管制伸延至互聯網?二,誰會被管制?三,怎樣才算公平?
fb用戶人人皆媒體 如何管?
互聯網與電視電台的頻寬不同,它沒有門檻,毋須申請,亦難以被壟斷。而這亦引伸了第二個問題:誰會被管制?
網絡世界對「電台、電視台」的定義與傳統理解不同,甚至可以說,每一個web2.0的使用者都是媒體,更別說要分開是文字媒體、聲音媒體還是影像媒體。
以我自己為例,我的facebook有4,000多個「朋友」,我的facebook帳戶就已是一個小型媒體,每寫的一個status、分享的每一條超連結、上載的每一張相片和影片,都是在這個小型媒體上向數千人發布的內容,它是綜合文字、聲音和影像的媒體。選管會要管,怎樣管呢?難道要我每個關於選舉的status,都加上所有候選人的名字?
規限經費有效 新制徒添爭議
另一個難以界定的問題,是網絡的全球化。在香港,我們使用的網絡媒體,很多都不是本地的服務提供者,選管會有權力去監管其他地方的公司嗎?如果我在內地的微博上載關於評論泛民主派的影片而被「和諧」掉,選管會可以代我向它追究嗎?
到底怎樣才算公平?其實現時以選舉經費去規限候選人,並規限他們在本地傳統媒體的出現,已是行之有效的公平方法。強加管制於互聯網,恐怕最終只會弄巧成拙,引發出一大串審死官的爭議,卻無助選舉變得更公平。
(刊於5月26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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