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6月 29, 2007

水已沸了,你還感覺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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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是殖民時期用來壓制民權的法律,其實傳統左派對此體會至深:自五十年代開始,左派報館機構,屢遭警察無理搜掠,六七反英抗暴時,罷工工人被打至頭破血流。這些曾被公安法迫害的人,在回歸時,竟然要求還原公安惡法!今天,惡法之惡不減當年,惟曾經飽吃公安法苦頭的老左,竟有機會進入曾蔭權的新班子,厠身當權者之列!歷史的諷刺,盡在不言中。

九七年被臨立會還原的法例是「集會事先通知制」:根據《公安條例》第七及第八條,凡超過五十人參加的公眾集會/三十人以上的遊行及五百人的聚會,均須在一星期前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要遵守所有由警方提出的遊行要求,否則皆屬違法。其實,這條例因為抵觸了一九九一年通過的《人權法》,而於一九九五年被廢除。惡法還原後,不少民間團體一直以公民抗命的方法挑戰條例,拒絕提交通知。

由非法集會到非法集結

特區政府第一次企圖使用『非法集會』起訴示威者是在二零零零年,打算用之檢控五位學聯成員,然而最後因輿論壓力(包括院校教師聯署)而撤銷檢控。自此以後,一個個手執手提攝錄機的警察就經常在遊行示威中出現,而且經常成為挑動警民衝突的火頭。

二零零二年,回歸後五年,政府終於狠下心腸:三月以阻街及襲警罪檢控法輪功;四月在遮打花園進行清場,驅逐爭取居留權人士、用手銬鎖記者;五月以非法集會罪名檢控兩名學聯成員及長毛梁國雄,揭開回歸後使用公安條例檢控和平示威者的序幕;半年後高調檢控陶君行和劉山青,用的也是公安條例。同年,政府總部廣場封閉,從此不再是香港人的公眾地方。

二零零三年,五十萬人上街反對廿三條,可見市民對於人權、自由、自主空間的堅持,特區政府為免觸動市民的神經,自零三年起,警方對示威遊行較容忍,執法亦較彈性。可是,踏入回歸十年,在強政厲治下,特區政府又搬出公安法對付示威者。

今年三月十日,社民連舉辦「譴責假選舉」大遊行,路線由維園至遮打花園,時間定於晚上七時,為了制止這次遊行,警方自九八年來,第二次就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晚社民連欲以公民抗命的方法繼續遊行,結果被警方圍困於維園。另外,三月十八日,民陣的反小圈選舉遊行隊伍中,本土行動的「我們的家園,人民的規劃」小隊又被警方以非法集會的橫額警告,其後更有個別參與者被警方跟蹤截查,指其「涉嫌參與非法集會」。

最近,我們聽到了第二個警號,它叫做「非法集結」。原來由殖民地政府遺留下來、偉大的公安條例,有這麼一條「非法集結」罪:「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及監禁三年。』」

三人成罪,這條由殖民地政府留下來、主要是用來對付黑社會的「非法集結罪,來到特區政府手中,則成了對付示威者的尚方寶劍。

六月三日二十多位示威者向孫明揚示威(留意:是二十多位,不足五十人「非法集會」之數),結果是十名示威者因「非法集結」被捕。

政府使用「非法集結」罪給我們的訊息就是:只要我不爽,就可以告你。以後只要在示威中發生衝突,即等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這三人成罪的非法集結就可派上用場,其營造白色恐怖的意圖,昭然可見。

消滅於萌芽狀態

正如早前邵家臻在一篇文章中,以proactive 在形容警方的轉變──以過分預防性、過多的介入,還有充滿政治目的的檢控行為,將社會變成警察社會。世貿示威、天星抗爭、反廢法加租示威,政府一改過往將示威者「抬完就算」的態度,引用公安法的行為不檢、阻差辦工、擅闖以進行拘捕或檢控。刑事法的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的妨擾罪等,全都用以檢控對付『麻煩友』,箇中目的清楚不過,就是要將激烈的抗爭消滅,用法律將示威者邊緣化,將反對政府的異議者消音。

殖民地時代中門大開的政府總部廣場,十年後已重門深鎖於鐵欄之內。回歸十年,如果我們還期望政府會像宣傳基本法的廣告般,自動自覺去捍衛我們的示威自由、集會自由的話,我會說,這無疑是過份天真。溫水煮蛙的故事,快要到尾聲了,你還要忍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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